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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发布
2022-04-18 14:28: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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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坤
2022年4月12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46号):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6-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第5.2.3、8.1.6条。
  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2011第4.4.5、4.7.5条。
  八、《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第3.1.7、4.1.8、6.1.4、6.3.5、7.3.8条。
  九、《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第3.0.4、4.4.8、4.5.6条。
  十一、《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第6.1.8条。
  十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十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2011第3.0.7、3.0.12、3.0.13、3.0.14条。
  十四、《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十五、《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2014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十六、《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深化,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本规范属于针对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
 
众所周知,水资源短缺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而饮用水资源现状不容乐观,保护水资源,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节约水资源,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城市给水工程属于其中重要的环节和组成部分。在管线服务行业,针对城市给水的服务工程就包括漏损控制,国内漏控市场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漏损率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经过将近三十年的行业发展,漏损率逐步下降,但仍然还不理想,为此,国家相继出台政策文件,为降低漏损制订目标计划。
 
我们看一看本规范涉及到的部分规程。
 
在《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201中,第3.0.7条是“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校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第3.0.12条是“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安全保护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打钻或开挖时,应避免破损供水管道及相邻其他管线或设施。”,第3.0.13条是“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第3.0.14条是“漏水探测作业时必须做好人身和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漏水探测人员应穿戴有明显标志的工作服,夜间工作时必须穿反光背心;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等。”
 
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中,第3.0.4条是“城镇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生产运营用水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第4.4.8条是“分区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封闭运行过程中,应采取监测分析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第4.5.6条是“在实施压力调控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这些属于原规程的强制性条款均属于人员作业安全、水质安全、计量仪器校验、水量计量等,在新规范中重新作了规定。例如,第7.1.9条是“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给水水质”,第7.1.11条是“采取分区计量的管理管网,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对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区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障水质安全”,第7.1.12条是“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7.1.13条是“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病害管道”,第7.3.5条是“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采取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随着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出台,各地会陆续更新地方标准,企业也会更新企业标准,这些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确保规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后,能够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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