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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9 17:1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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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自2018年8月31日起开始执行,工薪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文“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薪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已经惠及到每一位工薪阶层,虽然我们每个人还跟以前一样,不需要做什么,超过5000元的,到手的工资变多了。
        但是,即将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却需要我们每个人根据自身情况,斟酌确定并上报专项附加扣除,共涉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针对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根据主要工作城市的类别,分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扣除标准。
        赡养老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人又有各自不同的家庭义务,这是中国历来的传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到了个人、家庭的主要方面,每个人应根据个人、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专项附加扣除。
        有人会问,每月工资达不到5000元的起征点,是否还要考虑这个事情?根据新版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我们就要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能否超过6万元。
        到目前为止,工薪所得如何纳税,我们每个人都没有直接干预,新的办法施行,就需要我们介入了。现在,单位里正在统计每个人的手机号,且这个手机号应绑定到个人微信号。手机App信息采集早已经运行多年,只是众多的App基本为商业运营,现在,我们要多一项与纳税相关的内容,如同手机支付的安全性一样,重要性肯定是不一样的。
        时间似乎有点紧,大家要抓紧学习。王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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