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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溯源排查,落实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2023-02-20 11:02: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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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坤
 
入河入海排污口不仅是污染物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同时也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必然要和市政排水管线治理联系到一起,它们属于水污染治理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方向,要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确保水污染治理的全覆盖,共同打赢蓝天碧水保卫战。当然,作为管线服务行业,也必然要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一、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时间表、阶段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2022年12月22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号:环办水体〔2022〕34号)发布,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22年03月02日发布,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实施意见”已经明确了开展排查溯源,组织排污口排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整治。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因此,“通知”中对于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于2023年2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生态环境部。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通知”对于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做了细化和量化工作分解。各省份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清单见附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具体工作要求则包括,各省份要充分借鉴长江、黄河、渤海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经验做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各地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同时,“通知”也提出了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每年1月底前,通过信息化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相关技术标准已经发布并实施
2021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遥感调查工作,现批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二、《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
三、《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
四、《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五、《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遥感调查技术规范》(HJ 1236-2021)
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对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在第三级排查的技术装备详查中,热点区域精细核查要求:集中组织无人机、红外热像仪、无人船、探地雷达、机器人等技术设备,从空中、水面、水下、地面、地下等层级现场核查。
 
从以上第三极排查的技术装备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与地下管线探测、检测等所用装备大部分是一样的。实际上,对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除去眀露的沟渠之外,就是敷设于地下、较为隐蔽的管道或管沟,要探明地下管道的走向,这本身就是管线探测的基本内容,同时包含了用于排水管道检测的CCTV机器人等技术。这些技术在管线探测定位、排水管道检测等管线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已经取得了大量成果,并且在排水检测的基础上对隐患病害进行修复,在解决黑臭水体、水污染治理的同时,提升了城市的运行安全。
 
三、科技赋能,金迪依托多年经验全力服务排水治理
金迪通过多年的管线服务实践,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较早布局排水管线检测机器人系列设备的设计、研发和制造,开发出“管道机器人(JD200A系列)”、“管道综合检测系统(JD300系列)”、“管道潜望镜(JDQ系列)”、“推杆内窥检测系统(JDT系列)”、以及井室潜望镜等系列产品,主持编写了行业标准《市政管道电视检测仪》(CJ/T519-2018)。
 
金迪较早进入排水治理市场,比如服务于浙江部分城市“截污纳管”的排水管线探测、污染源调查工程。随着大中城市六米及以上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建库基本完成,管线服务转入了以排水治理为主体的管线工程阶段,雨污分流,污水零直排,排水提质增效,金迪积累了排水管线清淤、检测、修复等工作的丰富经验,技术、装备、工艺、流程渐趋完善,参与了《排水管道检测和非开挖修复工程监理规程》、《城市地下病害体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等行业标准的制定。依托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排水管线信息化集成、管理的技术优势,创新“诊•检•修•管”一体化治理模式,推动排水智慧化管理。
 
四、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把好最后一关
入河入海排污口不仅是污染物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同时也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通知”提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里的工作原则之一就是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必然要和市政排水管线治理联系到一起,它们属于水污染治理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方向,要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确保水污染治理的全覆盖,共同打赢蓝天碧水保卫战。当然,作为管线服务行业,也必然要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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