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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设施管理
2017-06-30 14: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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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为城市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公用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设施。广义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可分为技术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社会性的市政公用设施两大类。技术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含能源系统、水资源与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邮电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社会性的公用设施包含行政管理、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大众住房等。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狭义的地下管线主要是指埋藏于地下的为城市提供物质、能量和信息通道的管线设施,广义的地下管线不仅包括埋设于地下的管线,还包括架空线路及小区管线。
       由此可见,地下管线设施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被包含和包含关系,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又是城市基础性市政公用设施的主体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十分紧密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两者的管理体系不同。市政设施管理的执法部门往往是所在城市的城管部门,一般由政府直接领导,组织结构简单,管理相对集中;而地下管线包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工业管线八大类近30种,分别由城建、电力、信息产业、广电、铁路、公安、国家安全、军事、工业等十多个部门自行建设和管理,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混乱。
       尽管近些年来,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类地下管线事故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实情况是除了建设部颁布的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的主体对象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外,在其它法规里,城市地下管线只是作为附属对象进行管理。现阶段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政策规定,缺乏法律约束力,并且尚不完备,这些都是造成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职责不明,未能建立地下管线有效管理的社会机制的重要原因。
       其次,两者的侧重点和实现手段不同。数字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是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无线网络技术、信息化技术等数字技术,通过建立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城市管理的目的,其采用的方法主要为“单元网格管理”、“事件管理”和“部件管理”等新架构构建而成。简单地说,就是管理对象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管理监控手段数字化、管理绩效评估数字化,且数字化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城市市政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地上设施,但不包括城市地下的市政管线和非公共区域内的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重在城市管理,但这种管理主要是建立在影像和检测数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直观形象严重缺失的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管理则往往束手无策,因此数字化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侧重点在地上。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虽然也包含地上公共设施,但仍是以埋地管线为主,又可以称地下公共设施,地下管线资料的获取在不同阶段获取的手段不同,早期可通过设计资料和竣工测量获取,晚期则主要依靠实地调查和仪器探测,这也与市政公共设施数字化管理直接获取影像或监测资料不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但对于直接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各权属单位或部门,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城市政府应对地下管线统一协调和管理的部门。因而,地下管线的管理侧重点主要是地下,其数据的获取主要是通过调查、探测和测量,且没有法律支持的责任明确的政府主导的行政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无论是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自身的定义还是国务院的指导意见来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都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者的割裂不仅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与二者数据获取的手段和方法有关,但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数据的开放共享,通过智慧化数据的融合,建立一种集成地上和地下、立体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本身就是智慧市政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是由于只有包含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才能够相对较为完整;而只有被纳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的范畴,地下管线管理才能结束混乱的管理局面,有效避免各类隐患事故的发生,更好的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物质和能量的保障。管线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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