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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新建道路竣工5年内不得开挖敷线
2017-01-09 08:2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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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询意见。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道路重复开挖的问题,《办法》中设置了统一规划制度以及统一建设制度,实现道路与管线的同步建设,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在规划方面,为避免重复开挖“拉链路”,《办法》规定,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工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各管线专业发展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并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同时,《办法》明确了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原则,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预留通道,供已经办理相关地下管线审批手续的单位有偿使用。
        《办法》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且向社会公开。(记者 吴瑕)
                                 发布时间:2017年1月4日 |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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