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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线工程有关的招标规定明确了
2018-06-19 08:2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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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7日,已经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这里,称为16号令。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招投标法第三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对工程建设项目类型、资金来源做了说明。
       16号令继续对资金的额度、占比做出具体规定,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做出具体说明,对招标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需要招标的估算价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2018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具体见“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这里,称为843号文。
       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此规定第二条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对于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16号令、843号文,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有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管线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管线探测属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有关项目,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单项合同估算价要达到一定额度;当然,按另一个方向理解,单项合同估算价如果达不到额度要求,就可以不招标。这项规定,为具体管线工程提供了灵活便利。
       排水管道清淤、检测、修复项目属于“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管线探测、检测经历长足发展,技术稳定,质量可控,主体市场机制相对完善,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排水管道检测、修复正成为新兴市场,正在将管线服务推向更高阶段。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有效促进管线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王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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