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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所设子(分)公司众生相
2021-01-29 16:24: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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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坤
        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发布。 
        其中第一条规定是这样的: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通知里要求很明确,从2015年发文开始已经六年多了,而治理工作还在进行,说明了问题的顽固性。建筑市场的生产活动开始于招投标,只有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后,才能开展建筑施工。我们知道,不管什么样的工作,均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都会与利益相对应,有市场,就离不开竞争,当然,市场倡导的是公平竞争。从招投标开始,市场竞争就开始了。 
        由此,我们不难想象,各种各样的竞争中必然会产生市场壁垒,这里面的地域保护或者说地域排斥,都是从本地角度、本地利益出发,为跨地区、外地竞争对手设置人为障碍,这种现象在市场活动、市场招投标中很容易看到其迹象,或者说,具有某种程度的存在。异地市场参与者不得已就要跨地区设立子(分)公司,无形中增加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难度,加大了企业经营的复杂度和费用。 
        另一方面,企业从市场经营的角度,主动设立跨地区子(分)公司的情形也非常多,但这与被动设立完全不同,那些属于此种类型的子(分)公司在完成相应项目后,大多处于名义上、形式上的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很少。 
        企业中标后能否履约,与设不设立子(分)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它取决于公司的信誉、实力以及和招投标项目所要求的资源匹配。但是,这类现象屡屡发生,且需要不断地治理,反映出市场发展趋势以及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这点我们相信,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问题会越来越少。在这个过程中,参与企业也要勇于与这种不规范行为说“不”。本次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一项工作安排,还必须有主动的工作落实,因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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