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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0-04-30 15:31: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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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坤
        2020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28号)”发布。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推进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暂行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城及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本专项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
        (一)排水管渠。对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排涝除险设施。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县城)内河、次干道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三)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布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 
        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本专项支持范围,为中部、西部、东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地区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待重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后,本专项重点用于支持县城(含县、自治县、县级市)的排水设施建设。 
        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 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45%、60%、60%控制。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参照执行。 
        暂行办法是由《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79号)修订而成,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具备五年的有效期。支持范围由“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细化为“中部、西部、东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地区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强调了“加快推进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内容方面涵盖县城这个行政层级。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过程中,排水问题历来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每至雨季,城市内涝严重,排水防涝成为城市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说,建设内容不仅包括了排水管渠、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治理,更注重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 
        排水管渠的建设不可避免的就要涉及排水管道内部,这就要用到综合处理技术,包括检测、非开挖修复等,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就要和“新基建”产生交集。 
        不管何时,政策对于行业的推动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有时甚至是巨大的,这往往被视作行业利好。如果没有疫情,作为管线服务行业就会按部就班的进行,而今其意义就不一样了。受疫情影响,世界范围内各大经济体普遍下滑,投资拉动就会成为经济复苏的一个重要动力,可以说,本暂行办法及“新基建”等多项政策的出台,对于管线服务行业的复苏和发展,作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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