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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下管线高质量发展,管线普查再发力
2019-12-09 09:30: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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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坤
        1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号:建城〔2019〕100号)文件发布。 
        此事立即引起业界关注,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个文件距离上次,也就是从2013年开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一系列与管线管理有关的文件出台之后,距今已经六年时间了。在此期间,管线行业经历了一个短期内快速上升和滑落的发展全过程。 
        管线普查在2016年到达顶峰后,国内大中城市在基本完成六米以上道路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建立后,管线普查规模降低,行业迅速滑落。期间,虽有个别城市启动小区等非公共区域地下管线普查,以期实现管线数据全覆盖;但是,市场整体没有启动起来,仍在延续县镇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部分专业管线普查的趋势。 
        随着管线普查市场总量的快速萎缩,管线行业不得不实施转型升级,转向管线检测、修复。这既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主动来自于城市治理需求产生的市场空间。目前,在排水管线清淤、检测、修复,以及雨污混接调查等方面,市场正在快速启动。其他,如供水管线的漏损检测、非开挖修复等一直在稳步推动。
        若无其他变数,管线行业将在这样的环境下,转型升级,并持续发展下去。 
        临近2019年的年底,各项工作仍在紧密开展当中,做好当下手里的工作,完成2019年的收官,并布局2020年的工作安排,相信各家都在运作。恰巧在这个节点,“通知”文件发布。行业增添变量,市场出现变局,明年的工作肯定会不一样。 
        我们需要仔细研读文件。差别首先体现在题目上,本次发文(以下称“100号文”)与2014年的“27号文”,多了“进一步”,虽然,单凭这几个字无法量化,但它体现在文件的具体内容上。我们说说管线普查。 
        本次文件明确了“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管线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这与以前的组织方式不同。按以前的经验,管线普查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当然,管线普查费用由政府出资。这样的组织模式决定了管线数据、管线管理主体的自上而下,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问题不易解决。 
        这就是大家关心的管线数据共享问题、覆盖问题、更新问题。现实工作当中,政府组织一次管线普查不太容易,按目前的状态,只是六米以上的市政道路,这在范围上不能满足管线权属单位的到户管理要求,管线权属单位不得不自行补足剩余的管线。还有,管线权属单位所要求的专业详细数据,在市政府组织的普查中是不完整的,只有位置、走向以及基本属性等基础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理中不得不自行补足属性数据。由此导致管线数据库的不同,并影响到数据共享与更新。对于管线因增建、维护等改变以后的结果,管线权属单位是最先掌握的,但是在更新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渠道,持续导致管线数据的差异化,进一步影响到与管线有关的一系列工作。 
        管线数据的差异与共享、覆盖、更新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它是两个主体之间因为产权关系、管理关系在对待地下管线的角度和需求不同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共同结果。 
        因此,本次“100号文”开始就强调了问题所在,那就是,针对“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加大统筹治理力度,取得积极进展,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 
        在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上,强调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系统、通信设施系统、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共同载体,要求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在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面,强调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在管线普查基础上,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在各类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上取得新突破,确保科学有效地实现管线信息共享和利用。 
        这个是有所指的,已经普查的管线怎么办?推倒重来?肯定是不可能的,那就需要探索、研究已有数据的使用问题,这涉及到修补测。产生的新的数据如何管理?而这又与管线参与规划、设计、审批、抢险等一系列的综合管理有关系。此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主体的变化,存储、共享、应用等都要重新考虑。 
        管线普查同时也包括,全面深入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在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方面,管线单位要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使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这与当前的工作是衔接的,同时,管线普查被赋予新的内容和使命。
 
 
        “100号文”之后,随着管线普查责任主体的改变与明确,管线普查的组织模式、技术要求、作业范围将发生变化。管线单位变从属地位为主导地位,会提出更多自己的要求。管线单位将以满足自身管理为出发点之一,将管线数据延伸到覆盖小区入户之前的普查范围,更多细节要求会增加管线普查的内容。其结果就是,管线普查在目前的基础上,变得更加详细,普查工作量会增加,在满足管线单位的要求方面将更强。 
        这就是“100号文”要求的“推动地下管线高质量发展”,这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与国家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新的管线普查与原来相比,在组织模式上,在技术要求上,在数据标准上,在共享模式上,在更新模式上,等等,都需要创新探索。管线行业已经进入新形态,随着新的管线普查推动,管线行业或将进入新的时代,开启新的篇章。
 
延伸阅读:
【文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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