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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昨起施行,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强制管线入廊 设安全保护区
2020-04-17 16:24: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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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解决“马路拉链”问题的重要途径。4月14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今后管线将强制入廊。同时,为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 (尤其是燃气、给排水、电力)的安全,《条例》还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严格对保护区和控制区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除应急抢险以外的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电、气、通信等生产生活必需的管线建设强度日益扩大,因管线敷设、扩容、更新、维修等造成道路反复开挖的“马路拉链”现象日益增多,不仅给广大居民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还带来重复建设、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经济社会成本显著增加,不符合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解决“马路拉链”问题的重要途径。截至目前,南宁累计建成管廊主体长度约63.73公里,完成投资约53.73亿元。这些项目的建设,在减少道路开挖,加强管线集中维护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综合管廊是城市的“生命线”,无论是建设期还是运行期,其安全问题都应当被高度重视。如何保证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 (尤其是燃气、给排水、电力)的安全性,这是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条例》明确管廊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廊建设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非单独立项的管廊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项验收。
 
《条例》还规定实行管廊和管线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的义务,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安全、管线安全使用。
 
征询意见和安全评估并行,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的,应当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 涉及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 可能影响相邻管线运行的,还应当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评估。
 
《条例》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严格对保护区和控制区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除应急抢险以外的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同时,明确禁止实施的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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