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道路投用5年内禁挖
2012-02-23 14:3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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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地下城市管线建设必须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管线与主体工程“六同步”
《办法》规定,我市地下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这将是解决目前管线建设无序以及道路重复开挖的治本之策,可有效解决管线建设各自为政、反复开挖的问题。
《办法》还规定,在新(改、扩)建和大修项目中,管线工程与道路桥梁等主体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未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规范既有道路开挖审批
我市原则规定不允许开挖既有道路进行管线建设,但确需建设的,《办法》对批准的程序和施工方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中规定之一是,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一般应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管线信息数据库共建共享
我市将全面、准确收集管线工程档案,且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以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平台。
这个数据库不仅要掌握地下有什么管线,更要清楚知道地下管线的精确位置、走向及相关属性等信息。
擅自进行管线建设将重罚
会上获悉,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城市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拒绝配合现场探测或无理阻挠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线损坏或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线与主体工程“六同步”
《办法》规定,我市地下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这将是解决目前管线建设无序以及道路重复开挖的治本之策,可有效解决管线建设各自为政、反复开挖的问题。
《办法》还规定,在新(改、扩)建和大修项目中,管线工程与道路桥梁等主体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未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规范既有道路开挖审批
我市原则规定不允许开挖既有道路进行管线建设,但确需建设的,《办法》对批准的程序和施工方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中规定之一是,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一般应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管线信息数据库共建共享
我市将全面、准确收集管线工程档案,且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以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平台。
这个数据库不仅要掌握地下有什么管线,更要清楚知道地下管线的精确位置、走向及相关属性等信息。
擅自进行管线建设将重罚
会上获悉,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城市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拒绝配合现场探测或无理阻挠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线损坏或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瞿凌云)
长江日报2012-02-21
长江日报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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